1)第333章 万年县断案_贞观长安小坊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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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333章万年县断案

  万年县公堂。

  亓官植端坐上方,范铮与陆甲生分左右而坐。

  审理关于上官的案子,委实不是一件愉悦的事,倾向早就定了。

  只要上官没有丧心病狂,你就得预设立场,站在上官这一头。

  幸好,下面是人拐子,亓官植没有任何心理负担。

  亓官植感慨,当年治下的小坊正,已经跃居少卿,品秩居己之上,还得倒过来喊他一声上官。

  惭愧,在他面前,自己当年侥幸检校万年令的事,完全没脸吹嘘。

  八名拐子,管你痛不痛,先来二十杖杀威棒。

  问事们下手,可一点余地没留,一计水火棍能让人痛得从地上弹起。

  二十杖下来,外表是看不出什么异色的,行家才知道,这八人半个月后,即便不死,一辈子也是瘫了。

  这就是问事这个特殊的行业,之所以多为祖传的原因。

  有时候,人犯的生死,不仅仅取决于上官之念,也可能取决于这些小小的问事。

  公门之内好修行,说的就是这个现象——不是穷凶极恶之徒,高一高手。

  “堂下人犯,掳掠人口,罪恶滔天。本官有好生之德,不判你们秋决,速速招供!”

  亓官植一拍惊堂木,人犯们哆嗦了一下。

  一名吊角眼汉子惨笑一声:“明府就莫诓小人了,《贞观律》我们虽不熟,却也知道,掠人最高为绞。”

  绞,不是斩首。

  虽然都是个死,但常人眼里,斩首是高于绞的。

  《唐律疏议》二百九十二条:诸略人、略卖人不和为略。十岁以下,虽和,亦同略法。为奴婢者,绞;为部曲者,流三千里;为妻妾子孙者,徒三年。因而杀伤人者,同强盗法。

  《唐律疏议》二百九十三条:诸略奴婢者,以强盗论;和诱者,以窃盗论。各罪止流三千里。虽监临主守,亦同。即奴婢别赍财物者,自从强、窃法,不得累而科之。

  《唐律疏议》二百九十四条:诸略卖期亲以下卑幼为奴婢者,并同斗殴杀法;无服之卑幼亦同。即和卖者,各减一等。其卖余亲者,各从凡人和略法。

  《唐律疏议》二百九十五条:诸知略、和诱、和同相卖及略、和诱部曲奴婢而买之者,各减卖者罪一等。

  《唐律疏议》二百九十六条:诸知略、和诱及强盗、窃盗而受分者,各计所受赃,准窃盗论减一等。知盗赃而故买者,坐赃论减一等;知而为藏者,又减一等。

  后世所谓“唐朝拐卖人口,不论情节,首犯一律绞刑、从犯流放三千里”,明显没细读过唐律。

  奴婢、部曲,是按财物计算!

  此时的律令是《贞观律》,但与后来的《唐律疏议》没有本质上的区别。

  “和”,在这里指的是平和的手段,没有强迫。

  “略”,通掠。

  掠良人去当奴婢、当部曲、当妻妾子孙,惩治尚且不一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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